旅游条件书

<!-- section.block -->

此旅游条件书陈述了《旅行社法》第12-4条规定的部分交易条款,并且陈述了为旅游和该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其它事项提供服务内容的合同。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 参团型企划旅游活动的合同

1.

本旅游由操作参团型企划旅游活动的公司(以下称为"哈多巴士")承担,该公司的全名在下文及其旅游宣传册或者网站中列出。参加本旅游的游客需与哈多巴士签署一份参团型企划旅游合同(以下称为"旅游合同")。

株式会社哈多巴士(东京都知事登记旅游业第2-2379号) 地址:东京都大田区平和岛5-4-1,邮编:143-8512

2.

哈多巴士应提供旅游安排和行程管理,使游客在哈多巴士制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期间获得相关旅游服务,包括由交通运输/住宿经营者提供的交通/住宿(以下称为"旅游服务")。

3.

合同内容和条款规定应符合针对每次行程规定的内容,以及下文规定的条款和在出发之前提供给游客的最终旅游日程(以下称为"最终旅游日程"),包括哈多巴士依据《旅行社法》制定的一般条款条件所述的参团型企划旅游活动(以下称为"参团型企划旅游活动的一般条款条件")。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2. 旅行申请的特殊条件

1. 在旅游期间,年龄不满20岁的游客如果独自旅行,应向哈多巴士提供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年龄不满15岁的游客必须有一名家长或监护人陪同。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3. 旅游费用的支付

旅游费用的支付不得迟于出发日期前21天。当在旅游开始之日前夕的第20天或之后提交申请时,在出发之前,应按照哈多巴士指定的日期支付旅游费用。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4. 旅游费用的金额

1.

如无特别注明,参加的游客当中年龄满12岁以上的适用成人费用, 6岁至11岁的适用儿童费用。但是,当旅游含机票时,满3岁以上不满6岁的幼儿适用儿童费用。年龄不超过5岁的儿童可以在一名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参加旅行,但不会获得用餐或寝具等服务。如果超过一名儿童,每增加一名不超过5岁的儿童将收取儿童费用。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报价包含婴儿费用的行程。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5. 以下包括在旅游费用中

以下最终可能包括与您所选行程无关的费用项。请注意,在旅游费用中包括的费用项仅是指那些在日程表中规定的各项,当在我们的旅游中使用其它特快列车时,提供预订的经济舱座位。

用餐

仅包括在每个行程中规定的用餐。

铁路

当搭乘地铁或区间列车时,不提供预订的座位。

观光和短途旅行

如果搭乘公共汽车和/或观光船,执行座位共享的原则,加上在每次行程中涉及的寺庙、神殿、博物馆等地点的管理费。

换乘

给酒店服务生、搬运工和司机的赏金。

导游服务

在观光和短途旅行期间将提供英语导游服务。

赏金

给酒店服务生、搬运工和司机的赏金。

消费税。

注意

原则上,哈多巴士不退还上述费用,即使游客选择不使用相关服务。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6. 以下不包括在旅游费用中

上述第7条未提及的费用支出,比如:

 
1.

洗衣、电话、额外餐饮以及具有个人性质的任何其它支出。

2.

国际和国内机票。

3.

机场离境税。

4.

超重行李费。

5.

受伤和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6.

抵达/出发之间的和行程起点与终点之间的旅行与住宿费用。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7. 旅游服务内容的修改

当签署了旅游合同之后,哈多巴士可出于以下原因取消旅行或者修改行程内容及服务:自然灾害或者灾难、气候条件、内乱、交通/住宿设施中止提供服务,没有按照原来的运行计划安排交通工具,政府令,或者超出哈多巴士控制范围的其他情况。当认为无法按照行程提供安全、顺利的旅行安排时,或者当存在有效的理由可以相信旅行无法继续时,哈多巴士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此类情况中,哈多巴士必须及时地解释其在这些情况下无能力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服务。然而,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修改之后作出解释。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8. 取消费用

1.

如因游客自身原因取消旅游合同,旅游费用适用以下取消费率。仍然在旅途中的游客将承担由于变更游客人数而增加的每人房间费用的余额部分。以下适用于旅行取消:

行程编号为以H开头的路线或包括这些组成部分的旅游
取消时间 取消费用
(1)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日的21天前收到取消通知 免费
(2)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日的20至8天前收到取消通知 旅游费用的20%
(3)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日的7至2天前收到取消通知 旅游费用的30%
(4)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日的前一天收到取消通知 旅游费用的40%
(5)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日当天收到取消通知 旅游费用的50%
(6)如果哈多巴士在旅游开始之后收到取消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未能参加。 旅游费用的100%

2.

如果取消借助旅行贷款取得的预订,这超过哈多巴士的责任范围,将适用以上取消费用。

3.

如果游客在指定日期没有支付旅游费用,哈多巴士将认定游客在次日已经取消旅游,适用以上规定的取消费用。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9. 哈多巴士的责任与责任豁免

1.

哈多巴士在依据其旅游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时,如果由于故意疏忽或过失导致游客受到伤害,哈多巴士应对此类伤害承担责任。然而,只有在发生伤害次日起2年内提交伤害报告时才适用该规定。

2.

如果行李受损,哈多巴士应按照上述规定赔偿,但是需要在发生损坏的次日起14天内报告此类损害事件,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15万日元。如果是哈多巴士有意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严重疏忽造成的,则不适用本规定。

3.

如果适用以下任何原因,哈多巴士不按照第1条的规定对游客承受的伤害负责:

 
a.

自然灾害、战争、内乱,并因此导致旅游日程修改或取消。

b.

在交通和住宿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在火灾中受损。

c.

与交通和住宿设施相关服务停止,并因此导致旅游日程修改或取消。

d.

日本政府令,或者外国政府令,移民法规,由于传染病导致隔离,并因此导致旅游日程修改或取消。

e.

在客户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

f.

食物中毒。

g.

盗窃。

h.

与交通设施相关日程安排和路线发生延误、停止、变化,并因此导致旅游日程修改和/或缩短在目的地的停留时间。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0. 特殊补偿

1.

依据"哈多巴士参团型旅游合同",如果发生死亡或者重大人身伤害,哈多巴士应向游客支付赔偿金,或者支付慰问金,和/或支付行李损坏赔偿金,无论是碰巧发生的,还是由于在参团型旅游期间遇到的情有可原的情况,与第19条的第1款中规定的哈多巴士责任无关。

2.

如果由于游客的故意疏忽、醉驾和/或生病造成损害,哈多巴士将不会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或者提供慰问金。如果游客参与跳伞、驾驶无舵雪橇、乘大雪橇滑大雪橇运动、悬挂式滑翔(驾驶机动车或其它)、滑雪、爬山(利用镐头等专业工具), 驾驶卡丁车、驾驶雪地赛车以及其它未包括在参团型旅游中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间参与的危险性体育运动和各类活动,则适用该限制规定。

3.

除了免除哈多巴士在"哈多巴士条款条件"中所列责任的条款外,哈多巴士也不对以下各种物品承担责任:珠宝/贵金属(不包括实际每天佩戴的饰品,比如手表、眼镜),个人电脑/文字处理器及附件、数据或类似物品,驾照、签证、押金收据(包括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以及类似物件,风帆冲浪、潜水、冲浪等类似运动装备。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1. 游客的责任

如果由于游客的故意疏忽、过失,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的和良好举止的做法,或者违反"哈多巴士参团型旅游合同"的规定而给哈多巴士带来损失,哈多巴士应要求游客赔偿这类损失。

1.

游客需要尽一切努力地使用哈多巴士提供的信息,并且理解其权利/责任以及旅游条款的详细内容。

2.

旅游开始之后,如果有游客发现提供的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的规定有差异,该旅客应当立即将此异常情况报告给哈多巴士或者哈多巴士的安排代理或者旅游服务提供者。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2. 行程预订担保

1.

如果下表左栏所述的旅游合同内容发生重大改变(不包括下文1)至3)所述的变化),哈多巴士应按照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所示费率来计算变更赔偿金,并且在旅游结束次日起的30天内向游客退款。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第19条第1款所列责任归属于这些变更,哈多巴士应支付赔偿金,但不是作为变更赔偿金,而是作为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金。

 
1).

如果是以下原因导致的变更,哈多巴士不应支付变更赔偿(然而,即使提供了服务,比如座位、房间和其它设施,当发生短缺时仍然应当支付赔偿金)。

a.

使旅游行程受阻的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b.

战争。

c.

内乱。

d.

政府令。

e.

涉及交通、住宿等服务项目暂停,比如取消、中断、停止等。

f.

由于运行时间表延误或改变,导致提供的体育项目与原计划不同。

g.

为了避免参加旅游的人员死亡或受伤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

如果依据第13条至第16条取消旅游合同中的服务,并且如果被取消的服务部分发生改变,哈多巴士不应支持赔偿金。

3).

即使下表左栏所列旅游合同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如果是最终旅游日程发生改变,并且这些改变在旅游手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哈多巴士也不应支付赔偿款。

2.

无论上文第1项如何规定,哈多巴士依据一次参团型旅游合同支付的变更赔偿最高金额应限于旅游费用乘以15%。但如果总金额少于1000日元,则将不予支付。

3.

当情况有保证时,如果游客同意,哈多巴士应通过提供相当于赔偿金额的经济好处来补偿游客,或者使用损害赔偿代表现金付款。

4.

当哈多巴士已经按照上文第1条规定支付了变更赔偿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哈多巴士对第19条第1款所述的变更项负责,哈多巴士应向游客支付第19条所述的损害赔偿,支付金额应是在扣减了按照上文第1条已经支付的总额之后的金额。

5.

当在旅游期间提供全部服务时,如果旅游服务的提供顺序与最初所列顺序不同,哈多巴士不提供赔偿。

(1)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出发或终止日期发生改变;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5% 3.0%

(2)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景点和/或设施(包括饭店)的目的地或准入发生改变;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0% 2.0%

(3)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交通设施的等级或设备发生改变,改为使用费用更低的(只有当变更后的总价小于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总价时);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0% 2.0%

(4)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交通工具或者公司经营用车发生改变;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0% 2.0%

(5)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住宿设施或者公司经营的住宿设施发生改变;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0% 2.0%

(6) 旅游手册中规定的酒店房间类型、设施、或者景观发生改变;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1.0% 2.0%

(7) 关于第(1)至(6)项针对旅游手册发生的改变,应适用这些费率,而不是上述费率

变更产生的赔偿金额 — 旅游费用乘以下列事件的百分比
如果在旅游开始的前一天通知了游客 如果在旅游开始之后通知了游客
2.5% 5.0%
  • 注意:1:"一次事件"指的是在交通途中的一次乘火车、乘汽车或者乘船;如果是住宿,指的是一次过夜;在涉及其它服务的每个适用项中的一项变化。
  • 注意2:如果在一次乘火车、乘汽车或者乘船或者一次过夜期间发生上述(4)至(6)所述的多项变化,则应视为一项改变。
  • 注意3:以上第(7)项所述的变化仅适用一个费率。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3. 对应合同

当我们收到来自一名与我公司有交易的信贷公司的信用卡持有者的申请时(以下称为一名"会员"),依据"接受旅游费用、取消费用等的付款,但没有会员签字"的条件(以下称为一个对应合同),旅游条件与原旅游条件在以下方面不同:(有些旅行社可能没有能力处理这类申请。各旅行社处理的卡片类型不同)。合同应依据"用于对应方签署旅游合同的商务旅游规定"。在通过电话申请时,一份合同应当在我们表示同意时签署,如果采用其他沟通方式,在我们发出同意通知时签署。在申请时,应提供"会员编号、卡片有效截止日期"等信息。一个"卡片使用日期"应是支付或者偿还旅游费用的日期。关于旅游费用的卡片使用日期应是"签署合同时的日期"。 关于取消费用的卡片使用日期应是"请求取消合同的日期(在旅游费用的卡片使用日期或之后如果提供取消要求,自提出要求次日起的七天内还款。"当由于信用原因等导致会员申请的信用卡无法用于付款时,我们应取消对应合同,并且有权要求支付与上述取消费用相同的金额,作为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违约金。然而,如果在我们指定日期单独使用现金支付了旅游费用,则不适用此规定。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4. 隐私政策

对于游客填写申请表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哈多巴士及其营业所栏目中所列的受托旅行社只能用于联系游客、安排运送和办理住宿,以提供游客要求的服务项目。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5. 旅游条件和旅游费用的标准

全部旅游费用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除非旅游说明书中另有其它规定。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16. 其它

1.

当游客要求提供一名以导购为目的的导游伴游时,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支付,包括游客受伤或生病产生的费用,由于个人疏忽导致遗失的行李或物品被返还的费用,以及由于单独活动发生改变而产生的费用。

2.

游客应为自己在礼品店采购所作决定承担责任,即使是哈多巴士或者当地旅游社推荐的商店。

3.

其它事项以哈多巴士旅游合同的规定,包括分别出具的相关旅游文件的规定为准。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定期观光旅游

预约

哈多巴士的预订中心、营业所和旅行社提前2个月接受预约(但部分路线除外)。

乘车手续

在乘车当天,没有支付旅游费用的顾客或者参团人数发生改变的顾客,请最晚在出发时刻的20分钟之前到营业所(出发点)柜台办理手续。
已经支付了旅游费用的顾客,包括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使用信用卡或者通过一家旅行社付费,可直接上车。请在出发时刻的10分钟之前到达。

退款

游客需要退款时,在预定旅游日期的2天前需收取100日元的手续费,截至当天出发前需收取200日元的手续费。出发后不得进行变更和退款。

巴士车内吸烟相关规定

巴士车内禁烟;敬请合作。

旅游运行上的变更等

由于涉及交通设施、观光设施、交通状况或其它情况等原因,有可能对旅游日程进行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根据道路状况,有时结束时间会比预定时间大幅度延迟,您在购买返程交通工具的车票或进行其他安排时请预留充足的时间。依据公路运输法,定期观光旅游巴士作为一般共享的客运汽车运输服务(班车)运行。

<!-- /section.block --> <!-- section.block -->

个人信息的使用

1)

株式会社哈多巴士(以下简称"哈多巴士")以及承办旅游报名的受托旅行社("旅行社")在联系顾客,安排运送和办理住宿等事宜时,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顾客办理旅游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此外,哈多巴士和旅行社为了开发更好的旅游商品以及向顾客发送旅游产品介绍时,也会使用到顾客的个人信息。

2)

哈多巴士以及哈多巴士的集团企业在向顾客介绍各企业的商品、服务和优惠活动等时,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哈多巴士所保管的顾客个人信息中联系顾客所需的最基本信息。

3)

哈多巴士在安排顾客报名的旅游事宜时,会在必要的范围将顾客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机构、住宿机构及事务代理机构。

4)

除上述之外,有关哈多巴士使用个人信息的政策,请垂询哈多巴士营业所或公司网站
https://www.hatobus.co.jp/

<!-- /section.block -->